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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美案蝴蝶效应:上市公司连夜发辞职公告 百余名董监高紧急辞职

11月12日,随着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美药业”)年报虚假陈述侵权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下称“康美案”)一审落下法槌,A股市场百亿财务造假大案浮出水面。

随着康美药业一众董监高成员被问责,其引发的蝴蝶效应随即开始。

本案中,康美药业一众董监高成员被罕见科以严罚,赔偿责任高达24.59亿元。除实控人马兴田夫妇外,参与组织、实施财务造假、虚假披露信息的其他17名董监高成员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或在一定比例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1月17日,马兴田因操纵证券市场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等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此外,公司其他12名责任人员因参与相关证券犯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后,从康美案宣判当日至11月21日,上市公司一度掀起董监高成员辞职“狂潮”。超百家上市公司宣布部分董监高成员辞职,其中不乏光明乳业、裕隆、木林森等名企。

记者根据证监会官网披露信息不完全统计,发布董监高成员辞职的上市公司至少有123家,分别是深市62家、沪市59家、北交所2家,三市共发布了141条标题中带有“辞职”关键词的公告,“个人原因”成为辞职原因一栏中的热词。

 

行业乱象:“独董不独亦不懂”“监事视而不监”“内审充当顾问”

  或许,康美案不过是掀起上市公司内部监管乱象的冰山一角。

“独董既不独立又不‘懂事’。”一位行业人士如是告诉记者。据其所言,这种情况在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独立董事名义上“独立”,实则并无实权,且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不了解。

一位不愿具名的百强上市公司高管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其所在的公司独立董事多为外聘的高校教授或行业协会负责人,年薪约为30万元,且各自都在公司外有本职工作,独立董事只是兼职。

“参与董事会、有投票权,但独董的投票无法左右董事会结果,类似聘请顾问,(与公司实控人)没什么特别大的利益关系。”说起履职情况,上述高管坦承:“独董不会经常在公司,对公司的日常经营基本不了解。大多数时候,独董与实控人‘穿一条裤子’,走形式直接投赞成票。”

而对于决策风险,该高管告诉记者,“独董不知情的话,即便做出错误决定,也不是独董的‘锅’。错误决定导致的后果在被披露时,会被认为是市场波动或经营风险导致经营效果不佳,而不是决策失误或履职过错。”

“公司的外部监事形同虚设,‘视而不监’。”某公司行政人员向记者透露,“我说的‘视’是指视频,视频会议的意思。”

该人士告诉记者,他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了将近三年,公司的监事部门没有专门的办公场地,一众监事多由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兼任,在形式上还设置有外部监事,但外部监事多由公司领导亲属、朋友等身份的人担任,且不需要来公司上班。

该人士称:“公司规模比较小,我虽不在监事部门工作,但作为行政,两年多来有的外部监事我都没见过面,我怀疑有人从来没到公司上过班,只知道开会是通过视频连线,这样的监事又能起到什么作用?”

而在一些公司内,内部审计甚至徒有虚名。某公司财务人员告诉记者,之前他在一家小型民营企业工作,“那家公司唯一的内审是一名退休老会计返聘的,实际工作相当于财务顾问,教你怎么做账。”

而对于上市公司内部审计,该财务人员透露,“后来我在一家上市公司的分公司担任会计,公司的内审与小企业相比要好些,但依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审计,最大的作用是,给集团公司上报财务信息要经他们把关指导。”

“内审部门隶属于公司董事会,某种意义上讲,部门一把手就是‘董事长’,如果像康美那样进行系统性财务造假,内审基本上是充当‘狗头军师’一类的角色。”该财务人员称。

对于此等乱象,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吴昕栋告诫,从法律角度讲,上市公司如果出现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涉事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如无法证明自己尽到了忠实勤勉义务,要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吴昕栋进一步解释,所谓忠实勤勉义务,是要求董监高成员认真参与集体决策和表达意见,积极履行监督责任,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编者注:指忠实勤勉履职,在公司投资决策、披露信息上尽到合理审查、管理的责任),同时应加强投资者保护意识,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切实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

康美案蝴蝶效应:上市公司连夜发辞职公告 百余名董监高紧急辞职

专家观点:监督力量要扮演起‘吹哨人’的角色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不少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在履职同时,还在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部门中兼任要职。

在这种现状之下,独立董事、监事、审计等监督力量从产生到执行,有可能受制于顶层管理者的意志。

这一点得到前述上市公司高管的确认:“从产生方式上,这些人(监督力量)本来就是实际控制人的‘好朋友’,若是‘刺儿头’,实际控制人压根不会让他们做董监高”。

对此,刘英表示,这类情况在国内的上市公司中并不少见,董事长多项权力“一肩挑”,很容易在公司内部决策层形成“一言堂”,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削弱公司内部监督力量,导致决策权力失衡。

刘英认为,在公司制的前提之下,上市公司理应做到决策权力结构趋于合理,内部形成权力分而制衡的局面,促进经营管理层有效运作,降低经营风险。

“内部监督力量要扮演‘吹哨人’的角色。”刘英称,从董监高监督力量成员的遴选开始,就应该以专业性为重要考量标准,提高独董、监事等监督力量在公司内部的权力层级,保障其独立性。同时还应提升代表中小投资者利益的独立董事在董事会成员中的占比,在决策表决中与大股东形成相对对等的表决话语权。

发布者:root